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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从我做起,共建绿色校园
管理员
人员机构
2007-03-08
又是一年芳草绿,万象更新阳春月。在这春回大地、春暖花开之际,我们又将迎来第29个植树节。
植树节的传统由来已久,与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有着密切的联系。孙先生一生非常重视植树造林,为纪念这位民主革命先驱的伟大贡献,1979年2月23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法律的形式将孙中山先生逝世的纪念日3月12日确定为我国的植树节。同时,阳春三月好时光,我国大部分地区雨量充沛,气温逐步回升,植树成活率较高,因此把植树节定在3月12日也符合科学规律。
绿色孕育着生命,也代表着希望,随着全球变暖、荒漠扩大,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正在遭受一次又一次考验,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现代化水平列118国的倒数第19。其衡量指标之一的森林资源人均占有率,我国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1.3%,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人均蓄积量的1/8,森林覆盖率只相当于世界森林覆盖率的61.3%。可见,植树造林,保护环境,不仅必要,而且迫切。然而,植树与绿化,并不是一时一刻的事,也不是一年中的某一天所能完成的,需要循序渐进、日积月累。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1982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从法律上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年每人义务植树3~5棵”。
2007年3月12日,我国又将迎来第29个植树节。在这特殊的日子里,我们呼吁广大学生朋友积极投身植树造林的行动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共建我们美丽的校园,为建设我国“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此,我们呼吁:
1、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呵护,从我做起,爱护校区的一草一木。
2、绿化环境、美化校园,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社区、校区的绿化行动。
3、积极宣传环保思想、倡导绿色文明,及时劝阻破坏环境的行为。
朋友们,用我们的双手,共同营造一个绿色的校园;让我们展开双臂,共同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时间:2007年03月10日上午9点
地点:厦门大学漳州校区高尔夫球场门口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环境保护协会
2007年3月7日
2007植树节海报
附: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 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 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 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 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 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 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 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 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 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 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 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 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义务植树的 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各地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划和安排。城市要优 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 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都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 ,美化环境。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 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 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应当努力办好现有的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 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 要积极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 坏。林木所有的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 责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 ,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 法律制裁。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 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九、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当 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 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 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十、各级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 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一、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 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 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 位自理。
十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的一个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 动时,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 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对于一个地方来说 ,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三、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的规定执行;营区内植树办法,由解放军总部另定。但各地人民政府必须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帮助军队解决应解决的实际问题。